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补充,不仅能够有效减轻职工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员工福利水平,更是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然而,补充医疗保险的税会处理却因其涉及政策法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点之一。本文从将从补充医疗保险的定义与政策依据入手上饶期货配资,系统梳理税会处理的实务要点,助力企业合规操作与风险防控。
一、概念
根据《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企业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实务中,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主要包括:
(一)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模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将资金委托保险公司管理,报销由保险公司执行,约定在合同周期结束后,结余资金仍归属企业、可转入下一合同周期。保险公司收取管理费,不承担赔付风险,不计提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仅就托管的管理费开具发票:*金融服务*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管理费。
(二)直接购买商业保险模式: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员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属于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承担赔付风险,计提保险准备金。保险公司就收取的保费开具发票:*保险服务*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注1)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注2),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保险法》也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责任保险。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实务中企业列支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企业在补充医疗保险中混入重疾险、意外伤害险等各类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范围的商业保险,按照上述规定(二),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计提的补充医疗保险未实际支付,按照上述规定(一),不得税前扣除。
3.企业实际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超出税法允许扣除的标准,按照上述规定(四),不得税前扣除;
4.企业仅为部分员工(如企业高管)、职工家属、退休人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按照上述规定(四),不得税前扣除。
5.企业列支补充医疗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未取得保险服务发票,按照上述规定(五),不得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实务中企业为员工交纳补充医疗保险,可能存在以下个人所得税风险:
1.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仅就部分员工取的现金部分扣缴个税;(《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仅就部分类型保险产品扣缴个税,如为员工购买团体保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负担税款,未将企业承担的税款作为工资薪金还原倒算收入后计算税款。
四、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属于短期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内确认相关费用,并根据受益对象(如生产部门、管理部门等)计入相应成本或费用科目。
(一)计提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二)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三)交个人所得税时:
1.员工自己承担个税
缴纳补充医疗保险的当月,并入当月工资计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职工实际到手的工资是扣除了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后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注:含补充医疗保险交的个税)
银行存款(注:实际到手工资)
2.企业为员工承担个税
(1)企业承担的税款作为工资薪金还原倒算收入后计算税款,可税前扣除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企业为个人承担这部分税款,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总额就增加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2)未还原倒算不可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规定,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合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五、案例分析
甲商贸公司2023年12月为员工王某承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已知:王某原应纳税所得额:7000元,原预扣预缴税款:200元,少扣缴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收入:1000元,问题:计算王某补扣补充医疗保险个人所得税后的应补税额。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需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税款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税需并入工资薪金,按含税收入重新计算税款,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1.计算步骤:
(1)调整后的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为7000+1000-200=7800元;
(2)税率根据不含税收入对应的税率级距(见下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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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7800-210)/(1-10%)=8433.33元;
(3)计算调整后应纳税额=8433.33*10%-210=633.33元;
(4)计算应补税额=633.33-200=433.33元。
王某因补扣补充医疗保险,需补缴个人所得税 433.33元。若甲企业承担该补缴税款,需将433.33元并入王某当月工资薪金,重新计算含税收入并代扣个税。
2.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企业承担的税款作为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33.33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33.33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33.33
3.风险提示:
(1)企业为员工承担的税款需并入工资薪金,应按含税收入重新计税。
(2)若企业将承担的税款计入“管理费用”而非工资薪金,需纳税调增。
(3)企业为员工补缴以前年度未申报的补充医疗保险税款,即使由企业承担,员工仍需要进行综合所得汇缴清缴补缴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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